9月22日,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在人民法院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多发,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集资参与人众多,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取得重要成效。
为何不断完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已经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各类诉讼案件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同时也成为推进国家法治进程的一支重要力量。
在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审判处置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
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做了重大修改。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集资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正,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调整完善。
“非法集资行为具体主要通过两个独立罪名来体现与规范,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北京化工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王烁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针对非法集资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揭示非法集资犯罪的基本特征具有重要意义,让非法集资行为表现形式更明确,统一非法集资行为入罪标准和量刑后果”。
“对于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实践中普遍反映,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可以一定程度解决相关模糊问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表示。
依法严惩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
值得关注的是,在司法解释稳步推进的同时,司法处置的实践也取得重要突破,持续的高压态势让非法集资无处遁形。
非法集资案件动辄圈钱数十亿,多的高达四五百亿,众多非法集资骗局造成的损失让人触目惊心。近年来,最高法先后审判处置了北京“e租宝”、“昆明泛亚”、江苏“钱宝”、上海“阜兴”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最高法9月22日公布的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显示,“昆明泛亚”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以稀有金属买卖融资融货为名推行“委托受托”业务,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付固定回报,诱使社会公众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78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万余人。
上述案例均被依法严惩、从源头对非法集资进行严厉打击。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处置,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据介绍,2017年1月至2022年8月,全国法院审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一审刑事案件11.71万件,18.63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平均重刑率为19.99%,其中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重刑率为78.78%,远高于刑事案件平均重刑率。2017年-2022年8月,全国法院审结非法集资一审刑事案件6.02万件、10.87万人。
提防非法集资新“外衣”
“非法集资向多态势迅速蔓延。”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此前表示,一段时间以来,非法集资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和迷惑性增强。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参与投资理财的需求日渐旺盛。不法分子将非法集资做了新“包装”。
为此,张律师向北京商报记者总结了几种新型非法集资方式,如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诱骗投资,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或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资后携款潜逃。
“近期借助社会热点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也值得重视。”王烁补充道,比如出现炒作“元宇宙”等新概念、养老服务和投资等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
面对复杂的非法集资新“外衣”,王烁指出:“无论非法集资形式如何变化,如何‘隐身’,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本质特征不变。”
“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张律师为破解非法集资支招,他表示,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否为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为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
北京商报记者 方彬楠 实习记者 郝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