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南通通州的郭某某向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达2720万元。3月31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发布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审判工作情况时,通报了五起典型案例,该案就是其中一例。
自2015年开始,被告人郭某某谎称其与银行有合作,以月息1分至1.5分不等的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朋友以及其经营的超市客户等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高利借给杨某某等人。被告人郭某某共向潘某某、胡某某等118人非法吸收资金高达2720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约2202万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考虑其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当天发布的案例中,既有以公司名义打着“扩大经营”的幌子对外非法吸收资金案,也有以高息委托理财为诱饵专盯群众“钱袋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既有利用P2P网络融资平台的集资诈骗案,也有以消费返利为诱饵吸收平台商户保证金的非法集资案。这些案例中,被告人多采用虚构项目、夸大投资、许诺高额回报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据通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宗林介绍,2019年以来,该院审结非法集资刑事犯罪案件20件33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19件28人,集资诈骗罪案件1件5人,21人被判处实刑,最重刑期9年6个月,判处罚金共计1344万元。涉案的集资参与人4200余人,涉案金额12.03亿余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2亿余元。
为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乱象,守好百姓“钱袋子”,通州法院对非法集资案件从快从严审理,成立非法集资犯罪审判工作专班,确保将每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检验的“铁案”。落实宽严相济,对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或未退还集资款的案件从严处理,对积极退赃、造成损失较小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加大执行力度,用足手段追赃挽损。在发挥审判职能的同时,强化源头治理,通过公布典型案例、开展防非宣讲、上街普法宣传等形式提高公民防范意识。
陈宗林还提醒,广大群众一方面要选择银行、保险、证券等合法金融机构进行理性、审慎地投资;另一方面要增强风险意识,切勿相信“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这样的神话,投资要合理评估抗风险能力,充分考虑资金安全,不要受高息诱惑,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通讯员 朱慧青 李慧
校对 盛媛媛
来源:紫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