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医保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德州市医保部门转发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自4月1日起,德州市统一执行全省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政策规定。规定涉及职工医保的参保缴费和待遇衔接、居民医保的集中缴费和待遇等待期、职工医保的最低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多个方面。
统一首次参保与待遇享受政策。
首次参保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待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保不受参保地户籍限制,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待遇。
明确中断缴费与待遇享受政策。
参保单位因故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支付其职工的基本医保待遇;参保单位从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其职工的基本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参照此规定执行,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含缴费当月,下同)。
规范职工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与待遇享受政策。
参保职工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保关系的,基本医保待遇享受至转出地缴费之月底。参保职工自转出地办理减员当月起,3个月内接续基本医保关系并补缴费用的,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转入地按规定支付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待遇,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只计算基本医保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统一居民基本医保集中缴费期。
自2022年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统一为每年的9月至12月。次年1月1日后缴费的,居民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除外。
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基本医保参保手续并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超过6个月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超过12个月的,按普通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全省统一职工基本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规定男职工为30年、女职工为2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职工基本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一次性缴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也可继续按月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期间按在职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取消省内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职工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定。
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职工基本医保关系的,不再执行转入地基本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定。参保职工基本医保关系从省外转入我省的,继续执行转入地实际缴费年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