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郧西法院刑事审判庭立足审判职能,依法严惩电信网络犯罪相关案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3月10日,郧西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谢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方某、金某等4人在明知他人利用股票微信群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雇请兼职人员从事拉群出售牟利的非法活动。2020年3月,被告人谢某被招录为兼职人员,在微信群里接受方某团伙发布的视频培训后,被编入以金某为组长的群组。在拉股票微信群时,方某团伙提供大量手机号码和拨号机器人网址链接、账号、密码,谢某按照该团伙的指示,将手机号码导入自动拨号机器人拨打电话,并设置“我是某某证券公司客服......”的虚假话术,筛选出有炒股意向的人员后添加对方微信,将其拉入股票微信交流群。方某团伙以每拉一人20元或者30元的标准支付谢某工资,2020年3月至8月,被告人谢某共计获利1万余元。2021年1月6日,被告人谢某被抓获归案。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被告人谢某表示认罪认罚。经审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谢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作案工具,追缴违法所得。被告人谢某某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
法条扩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增加的条款。处罚的行为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包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